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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4-0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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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规范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财政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07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是指大学生、大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科技人员、留学归国创业者等创新人才携带技术、项目、团队在我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实现知识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
  本办法所指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县(市)区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助推企业快速成长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依据绩效因素法对市本级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进行分配,并转移支付至各县(市)区和“四区一岛” 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顶层设计、市县联动、事权明确、便于操作、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开展资金的组织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四区一岛”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和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培育本行政区域内的创新型初创企业,重点用于引导、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团队),组织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开展技术研发和中试孵化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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