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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8-06-07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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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学)会: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等要求,我局对《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科技〔2013〕227号)作出相关补充规定。现将《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8年6月7日


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等要求,现对《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科技〔2013〕227号)中关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条款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国家能源局是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的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项目年度及中期管理、监督检查等;


  (三)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择优确定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项目的调整变更评审、年度及中期评审、验收等工作;


  (四)其他有关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任务合同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牵头组织编报项目年度报告、项目中期报告,及时按程序报批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及调整变更事项等;


  (四)接受国家能源局指导,并牵头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评审验收等工作;


  (五)其他有关项目组织实施的牵头工作。


  第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课题责任,依据项目实施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实现课题目标。课题承担单位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函,本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开展好项目的年度和中期评审、变更调整评审及验收等工作,提出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意见,并对相关结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实现项目总体目标。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检查和统筹协调等有关工作,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强化项目课题间的协同,加强课题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切实履行好牵头责任,制定具体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项目各课题协同攻关。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于每一项目年结束前及项目实施中期(执行周期3年及以上项目),分别向国家能源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项目牵头单位报送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及项目重大事项报告等,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相关评审工作,并以评审意见为依据,提出项目任务合同后续实施意见,同时抄送财政部。实施意见一般分为执行、变更、撤销、终止四种情况。


  第九条  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执行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变更或调整评审,并以评审意见为依据提出批复意见,同时抄送财政部。


  项目延期如无特殊原因应在项目合同到期6个月前提出,原则上只允许延期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原则上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国拨资金和自筹资金配比调整,在事先协商一致基础上,适用本条款。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已开展工作、资金使用、已购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开展评审,并以评审意见为依据提出批复意见,同时抄送财政部。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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