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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印发《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11-25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决定建立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思路


  建立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发布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及其能效指标,通过树立标杆、宣传推广、政策激励,形成推动高耗能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的长效机制,引导行业企业追赶能效“领跑者”。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耗限额国家标准。


  二、实施范围


  综合考虑行业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能源计量统计基础、能效标准等情况,选择乙烯、合成氨、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先行先试,以后逐步扩展范围,形成覆盖钢铁、石化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


  三、入围条件


  申请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上一年度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先进值。


  2.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落后用能设备和产品。


  3.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已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或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4.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四、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依托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工作,每年遴选一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制定行业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和审核


  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相关行业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申请报告(见附件),包括纸质版(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入围条件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相关行业协会可推荐符合入围条件的企业,并将申请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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