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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16-05-3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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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及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制定《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规范该领域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通信等行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制造等综合领域,以及资源节约、能源节约、清洁生产、温室气体管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专业领域的工业和通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有效采用国际标准。


  第六条 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由我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包括: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等。


  第七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指导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参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技术标准体系、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以创新引领为宗旨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升标准水平,支撑产业链协同创新,引导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


  第八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委托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和部委托机构协助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开展标准制修订管理,部委托机构受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委托开展本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机构名单见附件1)。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归口单位负责。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标准归口单位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标准归口单位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


  第十条 鼓励成熟的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以满足条件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为基础申请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立项的,经标准归口单位推荐,标准制修订工作可适用快速程序,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十一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实际及发展需求,按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技术标准体系或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要求,向相应的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标准归口单位汇总立项申请材料并提交部委托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标准立项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1、2-2、2-3,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如为国家标准,需附标准草案稿;如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说明必要性等。标准归口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报标准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如为标准体系外的项目,需提供标准体系项目的补充说明(见附件5)。


  第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审查,并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部委托机构对资料审查通过的标准立项材料进行汇总,填写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6),并于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第十四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提交科技司。


  第十五条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各相关标准归口单位落实标准计划,标准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在标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填写《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经标准归口单位及部委托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七条 牵头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起草标准草案。


  第十八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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