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企业政策 > 正文

江北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江北区企业综合评价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7-08-1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垂直管理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甬工强办〔2016〕14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加快“中国制造 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制造业供给侧改革,有效提升区域资源要素配置水平,促进我区工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现就完善企业综合评价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完善企业综合评价,把“亩产论英雄”和“创新论英雄”相结合,科学建立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推行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完善和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促进“创新强、亩产高、节能好、减排多”的企业加快发展,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低效企业转型转产,有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二)总体目标。着力构建以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主要指标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为全面推进全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二、完善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2.规模以下企业:亩均税收。


  以上指标按照《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取数规范的通知》(甬工强办〔2017〕4号)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取企业近两年该指标的平均值,首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指标值取当年数据。


  (三)指标权重


  1.规模以上企业:亩均税收为50%、亩均工业增加值为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5%、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为5%、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0%、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0%。


  2.规模以下企业:亩均税收为100%。


  (四)指标基准值


  1.规模以上企业:以区内规上企业该项指标近两年平均值的1.5倍作为评价指标基准值,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2.规模以下企业:不设基准值,按亩均税收从高到低排序。


    (五)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计算原则。企业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指标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数。对各单项指标的最高得分实行封顶,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该项权数的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视企业排放数据采集情况酌情处理。


  2.关联企业合并数据原则。当年工业三十强企业按评选三十强方式处理,工业三十强企业以外的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按照《江北区工业三十强企业评选及奖励办法》中的关联企业数据合并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合并申报,合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受限制。


  (六)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最终得分,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进行排序,根据排序情况并结合企业实际,将评价企业分为A、B、C、D四类。


  1.A类为优先保障类:得分排名在前20%左右的规上工业企业和得分排名在前20%左右的规下工业企业。


  2.B类为鼓励提升类:得分排名在20%-75%左右的规上工业企业和得分排名在20%-70%左右的规下工业企业。


  3.C类为限制扩张类:得分排名在75%-93%左右的规上工业企业和得分排名在70%-90%左右的规下工业企业。


  4.D类为倒逼转型类:得分排名在后7%左右的规上工业企业和得分排名在后10%左右的规下工业企业;属于《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印染、铸造、电镀、冶炼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无法整治提升或需实施整厂关停并转的企业。


  评价结果确定前按《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取数规范的通知》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并经区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七)特别规则


  1.下列企业暂不列入评价范围。


  (1)新取得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未满3年的企业;


  (2)新注册成立3年以内企业;


  (3)新升规模以上企业。


  2.上年度入围各类全国性500强企业评选名单的企业,直接认定分类为优先保障类企业(A类)。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价分类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若符合多项条件,每家企业限升档一次。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及以上企业;


  (2)上年度纳税前30强企业(税收口径按工业三十强企业评选办法);


  (3)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市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


  (4)上市企业及已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新三板及甬股交优选板、成长板挂牌企业;


  (5)列入宁波市高成长培育计划企业、宁波市细分行业单项冠军培育计划企业、宁波市行业龙头培育计划企业;


  (6)列入宁波市、江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7)获得区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


  (8)符合江北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对象的企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127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