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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2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4日


  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称: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管理办法中的专利专项资助,其具体内容分别是:专利授权资助、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专利维权资助、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资助、专利领军企业奖励、贯标资助和优秀专利奖励等七个类别。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三条 专利授权资助。指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资助行为。专利授权资助分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两个类别。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本辖区内,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授权专利。


  专利权人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授权的,视同国内。


  第五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每件资助1万元。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无须提出申请,由区科技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后实施资助。


  3、资助实施:每季度资助一次。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规定和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实施:在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文件下发后,启动区级资助。专利权人无须再次申请。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利授权资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资助的领取时限为12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不予资助。


  第三章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第八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是指我区企业单位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行为。


  第九条 奖励标准。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其标准分别是:市专利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省专利示范企业补足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足4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5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只享受荣誉,不安排奖励资金,其后又晋升省级及以上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市级奖励视同已享受,再按照上述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第十条 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的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实施。在上级授予专利示范企业的文件下发后,启动实施区本级奖励程序,企业无须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奖励领取。专利示范企业根据区奖励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维权资助。指我区的企业单位,在国内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或被他人诉为侵犯其专利(技术秘密)权后积极应诉,在其司法程序终结后,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对其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十四条 维权胜诉的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单项产品,其维权是否胜诉,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中对应多项产品;或多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多项(单项)产品的,其维权是否胜诉,一般应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来界定。如从判决书或调解书上不能明确界定其为胜诉的,从其维权的最终综合结果情况来判定,综合结果情况属占优的,则界定其为维权胜诉。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30%的比例,给予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要扣除发明专利执行及侵权保险的赔付金额。


  第十六条 维权地的界定。以该项专利(技术秘密)维权终审法院属地为准。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施专利维权的,视同国内。


  第十七条 申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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