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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06-1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9日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宁波市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以市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引导,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市科技局建设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信用管理、科技报告、绩效评价等全链条管理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的管理体系,并依托宁波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 科技计划体系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体系由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基地和科技人才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及公益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等4类计划构成。


  (一)重点研发计划


  重点研发计划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以及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二) 创新基地和科技人才建设计划


  创新基地建设计划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创新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支持开展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平台与载体的科技专项计划。

  科技人才建设计划,主要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以及顶尖人才引进。


  (三)基础研究及公益性计划


  基础研究及公益性计划是指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以及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四)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是指为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后补助、间接引导等方式,按照市场规律引导支持企事业等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求和重点任务,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它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会同主管部门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市级行政部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功能园区管委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部属、省属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第八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支持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建立市科技专家库,完善专家的遴选、使用和信用管理制度;


  (五)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成果的管理;


  (六)负责组织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七)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


  (二)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付;


  (三) 会同市科技局做好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四)审核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五)审核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验收工作;


  (六)承接市级下放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独立行使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科技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或自身职责,按时完成项目受理、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组织工作;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通过开展调研、技术预测、专家研讨等形式,凝练编制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指南的编制要结合运用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信息化平台,借鉴、参考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导向目录的研究成果。

  其中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编制需明确项目名称、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预期考核指标、科技经费投入要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等内容,面向全市或全国公开发布。


  次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应当在当年的8月底发布。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


  对于事关我市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团队和个人(自然人)申报,但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的,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联合申报;


  (六)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申报推荐。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须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查推荐。涉及区县(市)财政资金配套要求的,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推荐。


  第十七条 申报限制。项目申报应受限以下要求: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


  (二)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四)存在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验收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受理。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分中心统一受理,根据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和项目查重。


  第五章 项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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