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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12-2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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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9日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 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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