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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1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我区科技型企业引进的扶持力度,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现将修订后的《江北区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12日


江北区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区科技型企业引进的扶持力度,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扶持对象条件


  第一条 被列入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一般应在3年以内,且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


  (三)企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且实际发生销售活动;


  (四)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实质性研发经费投入,且研发费用单独建账;


  (六)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申请的专利(外观专利除外)、商标、软件着作权或标准等一项及以上。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二条 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由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每年组织实施,按评审结果从高到低确定不超过20家的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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