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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建工城建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8-07-04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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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工程系列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8〕17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建工城建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工城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区县(市)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及专业权限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6号)文件精神,凡设有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区县(市)申报人员,应到当地中评委申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在严格按照评聘程序实施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和单位聘任等环节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申报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不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三)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具体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文件规定执行。


  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申报对象应从宁波市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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