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年第3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区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的重要意义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至全部常住人口,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民权益。各镇 (乡)、街道和部门要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推进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工作。
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与变更
(一)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现居住在本区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具备以下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改变居住地并在10日内办理变更居住登记手续的,可累计计算。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与本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2)持有注册在本区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3)在本区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满1年及以上。
2.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区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连续居住满6个月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本人或其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或上述机构、单位向社会购买的居住房屋。该集体宿舍和居住房屋符合有关规定及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3)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向社会租赁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
3.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本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需连续就读的。
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以上申领条件限制。具体确认及申领办法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海曙公安分局制定,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二)居住证的申领办法
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三)居住证的签发、签注与变更
本区的《浙江省居住证》由海曙公安分局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1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