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农机站、财政所:
为加快我县农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设施农业,不断提升我县的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2018年我县设施农业补贴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农机化示范园区(基地)新建、扩建粮食、蔬菜、瓜果、育苗(育秧)、规模化养殖等产业的单栋、连栋、玻璃设施大棚建设。
第二条 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设施农业设备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并设置起补面积和最高限补金额。
第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规模控制,优先扶持出台配套补贴政策的乡镇、街道。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
我县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农机化示范园区(基地)内建设设施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 补贴范围。
合法经营的生产企业搭建的大棚设施(含合作社自建):单栋(GPC-622单栋钢架大棚、GPC-825单栋钢架大棚、钢管混合水泥柱结构葡萄大棚)、连栋(GLP-622连栋钢架大棚、GLP-832连栋钢架大棚)、玻璃钢棚。要求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相对连片,一个项目原则上地域分割不允许超过三块。
第六条 补贴标准。
GPC -622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GPC -825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6元/平方米,钢管混合水泥柱结构葡萄大棚补贴4元/平方米、GLP-622连栋钢架大棚补贴20元/平方米、GLP-832连栋钢架大棚补贴25元/平方米、玻璃钢棚补贴200元/平方米。
第七条 起补面积和限补标准。
单栋大棚连片建设1万平方米(15亩)起补、 连栋大棚连片建设1000方米起补、玻璃钢棚连片建设500方米起补,同一申请主体年度内享受县设施农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
第八条 申报。
1.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项目所在镇乡街道农机站提出申请,提交设施农业建设实施方案、《宁海县设施农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区位示意图、建设地点图片资料和土地承包合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汇总材料后统一上报县农机站。 最晚申报时间以涉农资金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当年新建或扩建的钢架设施在搭建前必须向县农机管理站申报项目建设申请书,一式两份。当年12月10日之前必须完成钢架大棚搭建及项目验收,逾期取消项目补贴资格。
2.县农机站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设施农业补贴原则和申报要求,认真论证建设可行性,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所在乡镇街道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对象,并在所在乡镇(街道)公示7天。
第九条 实施及验收程序
2018年度财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总资金安排260万,县农机站根据各镇乡街道农机站申报情况和总体资金规模(总资金规模超过260万时按总建设比例同比例缩减),2018年单栋补贴160万元、连栋(含玻璃大棚)补贴100万元。
丈量办法:
(一)钢架大棚验收:
钢架大棚、玻璃棚、葡萄棚验收面积采用GPS定位和逐块、逐条、逐棚实际测量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分三种情况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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