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象山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象山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7〕6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7〕4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县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县经信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县级政府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县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全县上一年度平均1.5个月的小包装食盐消费量。
第六条 象山县季节性腌制用盐储备。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份是象山县水产品捕捞期,水产品腌制用盐量大且季节性强,正常年景需要量在15000吨左右,需储备水产品腌制用盐5000吨以上。
第七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县财政对承担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县财政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经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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