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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关于调整象山县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8-07-0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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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象山县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分进元后)×2倍(单位、个人1:1)。


    二、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在象山县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4420元的按24420元计缴。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县政府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并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上市企业必须全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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