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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07-1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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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7〕36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为进一步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促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专项资金的统称。


  第三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牵头管理,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受扶持企业为经有关部门核定、注册登记在镇海区、遵守各项法定义务且符合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等行业,行业代码符合相关要求),管理规范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其中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不低于25%且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低于200万元,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不低于40%且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低于100万元。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不享受本资金管理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管理办法政策。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符合申报要求且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速较2016年达15%以上的企业,15%以上部分全额奖励。其中工业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服务业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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