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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商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2018-06-1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农业、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8]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8年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掌握储备粮源和调控市场能力,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我区粮食生产、储备和市场供给实际,确定今年政府调控粮3万吨。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为19743吨,其中小麦1976吨,早籼稻谷3072吨,优质晚籼稻谷(甬优12、538品种)9266吨,粳稻谷5149吨,甬优1540品种280吨。并按照粮食生产和收购实际,分解下达到各镇(街道)。


  二、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今年我区将继续执行浙江省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每50公斤小麦为115元,早籼谷为123元,晚籼谷为129元,晚粳谷为133元,以甬优系列为主的粳籼杂交稻等收购开始前再确定具体收购价格。同时,引导广大农户积极种植“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品种。开展优质优价收购试点工作,实行市场定价机制,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继续实行订单粮食价外补贴和种粮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政策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订单收购区内种植户自己生产的粮食价外补贴标准为:小麦和早籼稻谷每50公斤23元,中晚稻每50公斤15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订单收购的订单稻麦价外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同时,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均在50亩以上的区内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补贴标准为:小麦每50公斤7元、早籼稻谷每50公斤8元、中晚稻每50公斤5元,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际收购的订单量进行结算。直补资金由市、区按各50%比例承担。对订单生产粮食种子的大户按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抓好订单粮食落实和收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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