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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2-0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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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宁海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提高耕地质量,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应遵循本办法。


  县政府领导全县土地整治工作,成立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土地整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相关土地整治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有关规定。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政府主导实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整治涉及合法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开发垦造耕地项目面积应小于100亩、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面积应小于20亩、旱改水项目面积应小于150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旱改水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协议期限均不少于十年;


  (二)涉及国有土地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种植承包协议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向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立项申请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涉及林地、滩涂、河道等的,须经县农林局、县海洋渔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在报县政府审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第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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