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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限价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2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限价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宁海县限价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限价房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房,是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县内限价房的筹集、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房筹集和销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原则。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我县限价房的筹集、管理和实施工作。


  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房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分中心、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流管中心等部门和县总工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将拆迁安置房等房源中的余房转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


  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七条  新建限价房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八条  新建限价房可以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应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


  将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房建设成本。


  第十条  限价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家庭户籍满3年;


  2.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近五年在本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


  3.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三)优秀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县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县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县工作满3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


  (五)烈士遗属、退伍残疾军人、立功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每月向县民政局领取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或一至六级退伍残疾军人、2008年12月31日前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退伍军人;


  2.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上述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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