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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

2018-06-0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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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杭州市住保房管局,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精神,更好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协调会会议纪要》([2018]2号)要求,现将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非本地户籍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 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高层次人才所在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可不受户籍限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


   二、进一步落实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同城待遇问题。 各地出台住房差别限购、住房租赁、公积金等服务保障方面的政策,原则上当地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同城待遇。


   三、进一步加强外籍人才永久居留服务。 持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在购房上依法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商品房涉外销售按照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阶段性居住需求保障。 鼓励通过建设人才周转公寓、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向高层次人才出租、发放购房租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高层次人才阶段性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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