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区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江北区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财政局 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江北区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产权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依法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对列入进场交易范围的国有产权,统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通过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征集意向竞租(买)人,并借助国资中介服务机构,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第五条 经公开征集两个或两个以上竞租(买)人的,原则上应按照竞价或拍卖办法进行;只有一个竞租(买)人的,由该意向竞租(买)人按照底价承租或受让;无意向竞租(买)人的,由产权出让方重新报审批机关确定交易底价再次竞价或拍卖,但每次下浮幅度应控制在上一次交易底价的10%以内,下浮不超过两次;仍无法成交需要重新确定交易底价的,产权出让方应重新报审批机关明确。
拍卖是指以公开举牌报价的形式,将交易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竞价是指以一次性报价或多次报价的方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的一种买卖方式。
第二章 进场范围
第六条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租、出售(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且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出租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股权转让(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的除外);
(四)机动车辆出售;
(五)按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按孰高认定)单项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通用大型机器、设备出售;
(六)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
(七)需要进场交易的其它国有资产。
上述范围由审批机关按规定进行调整并明确,虽列入上述范围,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等形式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进场交易。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对我区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公管办负责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运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 区交易中心是我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服务机构,履行办理进场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服务等职能。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产权出让方在产权交易前应根据审批机关意见,按规定在国资中介服务机构库中,选取1家资产评估机构对产权交易项目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批准后,产权出让方在国资中介服务机构库中,选取1家拍卖中介机构并委托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具体操作,产权出让方与拍卖中介机构应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书。拍卖机构受委托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编制交易文件(包括交易方式、交易底价、交易合同等事项),应符合审批机关的要求。
第十二条 产权出让方(拍卖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到区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
(一)经批准的国有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国有产权交易委托书;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经批准的国有产权交易文件;
(五) 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区交易中心在区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产权交易文件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可免费浏览,产权出让方(拍卖机构)应同时在规定的市级以上报刊媒体发布交易公告。出租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国有产(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类项目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交易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标的物基本信息;
(二)标的物交易的相关审批依据;
(三)标的物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意向竞租(买)人的资格、资质要求;
(五)标的物的交易底价;
(六)标的物交易形式;
(七)公示的起讫日期;
(八)报名地点、方式和截止日期;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国有产权出让的价格,应以不低于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值为出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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