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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

2018-08-0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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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我委决定取消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施工许可前)通过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115.238.132.42:8000/)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资料扫描件:


  (一)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承诺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样表详见附件)


  (二)建设工程合同(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可不上传);


  (三)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四)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证明材料(保函、保险单、保证金收款凭证等,担保格式须符合《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4〕17号)等文件规定);


  (五)直接发包项目还需上传项目建设单位的企业章程(资金组成部分)。


  三、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应符合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6〕200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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