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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8-0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措施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


海曙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实施强制停止供电措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海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决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对安全生产的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本办法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是指区安监、公安(消防)、住建、交通运输、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四条 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措施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行政决定已经依法送达;


  (二)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该行政决定,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供电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停电位置,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不因停止供电造成生产经营活动中止而引发其它危险及事故。


  第五条 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止供电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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