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8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规范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6〕7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型初创企业是指在象山县注册的(五年内),经宁波市科技局核准备案的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转移支付至我县用于支持象山县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宁波市智团创业项目、象山县创新型初创企业研发项目等方式对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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