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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价格主管部门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2018-08-2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编号

权力名称

设立依据

执法单位

1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市物价局

2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市物价局

3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市物价局

4

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市物价局

5

经营者拒绝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浙江省价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制定依法实行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有关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物价局

6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2、《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执收单位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经公告仍无法退还的,依法缴入查处机关同级国库:(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二)擅自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三)未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的;(四)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执收方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九)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市物价局

7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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