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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3-3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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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甬水计〔2011〕57号文件)、《关于印发奉化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财政发〔201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水利建设项目特点,现将《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
2018年3月23日


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甬水计〔2011〕57号文件)、《关于印发奉化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财政发〔201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奉化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年初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及年中追加的财政资金,即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调整、撤销、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其他资金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农民饮用水、小流域治理、农村河道整治、水库山塘除险加固、海塘建设、水利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水文三防经费及灾情应急、水利工程标准化创建等水利工程项目支出,资金补助标准不大于项目总投资的30%。
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债务偿还和工资福利等开支。 

  第五条 拟申报资金单位向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各镇(街道)与当地流域水利站在对项目资格进行初审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正式文件在每年3月底、6月底和10月底前分三次上报本年度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及下年度计划,经区水利局职能科室资格审查后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区水利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项目的资金配套情况进行竞争分配。 

  第七条 区水利局按照水利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资金预算到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其中涉农专项资金整合的靶向项目优先安排,优先分配。列入本年度水利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经区水利局党委会通过后,报送区财政局备案,并在相关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本年度水利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公示无异议后,批复计划至项目实施单位,并安排资金下拨至项目所在地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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