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工作,现结合当前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基金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坚持与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社会临时救助等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三)坚持政府帮扶、社会资助、亲友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措
第三条 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采取政府资助和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基金本金总额为4000万元,今后,可根据困难群众大病帮扶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实际支出情况,经大病帮扶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动态调整。当基金本金少于4000万元时,可由财政为主、社会捐助为辅进行资金补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慈善总会会长、市工商联会长、市医疗保障局局长任副主任,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委负责人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慈善总会、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红十字会、市总工会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的日常核查工作。帮扶资金审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帮扶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帮扶的对象范围为: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及以下,其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要求,且本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在7万元以上,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基金帮扶。
本办法中家庭财产规定的要求。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辆生活用车,且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不高于2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供养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辆生活用车,且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不高于25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
本办法中合规自负医疗费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经医疗机构治疗后,经过医疗保险报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及各类补助后的本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中未纳入医保报销的自负医疗费用5万元内全额计入,5万元以上部分按70%折算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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