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积极推进开展影响雾霾等极端天气的环境治理,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有关区域和时段全面实施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到位,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氛围;市民对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使“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工作成为市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烟花爆竹工作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措施落实,各职能部门、街道职责明确,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烟花爆竹日常管理规范,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得到有效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明显减少。
二、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的区域及时间
(一)全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各宾馆、饭店;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性建筑;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
(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谭家岭路――梁周线――北环路――达环路――月梅路――望湖路-―兵马司路――子陵路――城东路――谭家岭路,以上路段相连形成的封闭区域。其他地区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限制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精神,在市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负责抓好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监督管理。重点要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牵头做好统一标识工作,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查处;及时调整完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从严控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事故。
2.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重点要及时依法查处构成治安、刑事处罚的行为,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环节许可管理和路面控制,负责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罚没收缴物的销毁处置及其他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宣传引导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烟花爆竹禁限销售、燃放规定做到家喻户晓。
4.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的承运资质管理,协同市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督查,以及与生产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配合查处无照经营和未经登记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协助做好经营户统一标识制作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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