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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精神,为积极引导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提升发展,现就我市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专精特新”发展为主线,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规模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注重分类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强化对“小升规”企业的政策扶持,大力培育创业创新主体,壮大产业发展源头,确保20132015年新增“小升规”企业390家,超额完成宁波市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全市工业经济提效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提升发展。加大科技投入,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成长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提升“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内涵发展动力。

  (二)坚持“专精特新”。引导“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努力形成一批“小而优”、“小而强”的企业。

  (三)坚持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规划建设一批小微企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和引导“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向各类产业集聚区、基地、园区集聚,推进集约节约发展。

  (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小微企业量大面广、个体差异大的特点,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小微企业区别对待,采取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等方式,扎实有序推进“小升规”工作。

  三、政策举措

  (一)减轻税费负担

  1.“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

  2.支持和引导“小升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小升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4.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确认,并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5.“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至2014年底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6.“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按规定统一在每年6月份减征。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1.对上年度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资金在宁波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对“小升规”企业给予销售收入达规模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3.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4.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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