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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余姚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各部门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 201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余姚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我市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体现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第二章 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但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相互衔接协调的规范约束机制。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编制管理办法,防止出现一边设机构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的“两头占”现象。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突出公益性、公共性和辅助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和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市财政局会同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全市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负责制定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应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五)购买计划。市财政局统一组织购买主体编报年度购买服务计划。购买计划原则上在年度预算编报时同步编报。各购买主体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需要等情况,结合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计划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将购买计划与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经同级财政审核后,由购买主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六)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市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购买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起信息公布、项目购买、履约管理、验收结算的规范化流程。

  1.信息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除涉密事项外,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核定后,购买主体要将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安排、服务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络平台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2.项目购买。购买工作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3.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及时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除涉密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应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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