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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产业基金的意见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意见》(甬政发〔2015〕75号)精神,为构建有效的产业扶持体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现就我市设立产业基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省、宁波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改革的要求,统筹盘活好各类财政资金,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逐步取消竞争性专项,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运作模式,加快设立产业基金。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向产业基金转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产业领域,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通过政府引导、示范,稳定市场预期,平抑创业风险。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放大政府投入效应。

  (二)市场运作。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四)防范风险。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三、主要目标

  从改革财政产业扶持资金分配使用入手,做好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的转化工作,加快设立我市产业基金。首期财政性资金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首期基金规模不小于人民币1.7亿元。基金规模可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地方财力情况,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逐步扩大。产业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的结合,有效发挥基金引导和放大作用,全面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发展。

  四、产业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

  (一)规范基金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基金应明确章程、目标、期限及指定投资领域。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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