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宁波市人防办《关于明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甬人防办通〔2016〕2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结建范围
主要是指余姚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阳明街道、凤山街道、梨洲街道、兰江街道、低塘街道、朗霞街道和马渚在余姚大道以东部分)、余姚经济开发区及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泗门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都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建标准
1.余姚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阳明街道、凤山街道、梨洲街道、兰江街道、低塘街道、朗霞街道、马渚在余姚大道以东部分)及余姚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居民住宅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8%修建甲类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修建甲类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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