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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占用土地规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占用土地规费管理,现就调整建设占用土地规费收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整合我市建设占用土地规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耕地开垦费相关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耕地开垦费需要从委托造地费中单独分离出来收取。规费作如下调整:

  1.按省政府收费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即:耕地开垦费=(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占用标准农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重叠面积)×56元/平方米。2014年2月27日之前已农转用征收获批的项目不计基本农田、标准农田面积。

  2.经分离后,委托造地费收取标准为101.5元/平方米。

  二、对在2014年2月27日之前农转用征收手续获批的政府性投资(包括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项目用地规费收取标准继续参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减免土地有关规费加快消化批而未用土地的复函》(余政办函〔2015〕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村级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公益类项目应当使用集体土地。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免征委托造地费、调整地租3(社保风险金)、调整地租4(表土剥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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