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5〕2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中心城区范围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换算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之比进行换算。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产权调换面积,其中增加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六)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增加补偿。
(七)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18%。
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不给予前款货币补偿补助,但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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