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所得的管理使用,更好地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余姚市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
余姚市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管理办法
一、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的征收
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是指由市国土部门经矿产地形勘测及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制定、储量估算及价值评估确定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整合的矿山按余政办发〔2007〕170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全部所得。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净所得分成和使用
采矿权有偿出让净所得是指采矿权有偿出让全部所得扣除上缴上级和出让前期成本费用后的净额。上缴上级是指按采矿权有偿出让全部所得的一定比例上缴宁波市的支出。出让前期成本费用是指规划编制费用、采矿权出让矿山普查地质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制定、储量估算及价值评估、招标代理等出让前期成本费用支出。
2010年1月1日后新出让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净所得实行市与乡镇(街道)按比例分成。
(一)市留成80%。专项用于全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具体包括: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主要指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地质矿产勘查、采矿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程费用。
2.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预警,地质灾害勘测,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灾害移民补助等。
(二)采矿权设置所在乡镇(街道)分成20%。将分成额度按开采期限由市财政局分年度划拨给采矿权设置所在乡镇(街道),主要用于采矿权设置所在村、乡镇(街道)矿产资源开发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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