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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余姚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减少农业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药废弃包装物,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器具。

  装有报废农药的农药废弃包装物也适用本实施细则。农药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同时遵守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负有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政府给予市场主体适当扶持。

  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

  第四条  明确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工作,加强辖区内农田和农药销售网点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的监督和动态管理。

  (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市农林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进行定期监督,做好农药销售网点经营的执法检查和动态管理。

  2.市供销社负责具体实施,督促做好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对农药销售及回收网点的经营指导和管理。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工作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4.市环保局负责执法检查。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环境整治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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