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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余姚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4日,若有异议请与余姚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丁雨璐,联系电话:0574-89554775。
余姚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创业导师资源,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对接平台,解决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的能力提升需求,强化对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有效促进各类群体成功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指为使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创业导师主要依托政府资源和社会力量,主要从投资、金融机构,法律、培训、人力资源等创业服务机构和组织,产学研机构及公共创业服务机构人员中选聘,为全市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对象为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有创业需求人员和已创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次创业者。
第五条 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创业指导专家;
(二)政府部门相关业务专长人员;
(三)金融投资、经济咨询、人力资源、法律会计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专家;
(四)成功创业人士;
(五)从事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咨询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
则,办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四)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其中: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创业领域方面管理、指导、服务相关经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创业指导、培训方面的工作经历或取得相关专业领域成果;金融投资、经济咨询、人力资源、法律会计等社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历;成功创业人士应自主开办企业3年以上并保持一定的利润增长;从事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咨询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
(五)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我市创业指导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和管理
第八条 推荐申报。通过自荐、社会征集、机构推荐、主管部门邀请等方式甄选创业导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余姚市创业导师申请表》(附表1),经所在单位或推荐
机构审核后,报送余姚市人力社保部门。
第九条 审核聘任。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业绩材料、信用资质等进行评审,择优聘用创业导师并颁发聘任证书。创业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期满可根据创业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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