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我市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与应用,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程,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1〕102号 甬财政工〔2011〕90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实施“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工作》和《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1〕182号),以及《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为加速我市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与应用,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程,设立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11年—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县(市)区、管委会财政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和推进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补助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补助类别
(一)我市非政府直接投资的LED应用项目,具体包括道路(含隧道)照明、景观和公共设施(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照明、地铁轻轨照明、室内照明等;
(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与LED照明应用工程投资建设的我市合同能源管理企业;
(三)LED照明应用支撑项目。
第1款和第2款LED应用项目,其照明产品或核心部件须由我市企业生产。
第3款应用支撑项目,指由我市企业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核心技术研发及工程化项目,具体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五条 补助条件
(一)LED应用项目的LED产品总价达到5万元;
(二)LED产品的性能指标达到行业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 申请程序
LED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和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管委会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一)LED应用项目申请补助主要资料:
1、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
2、LED应用规模、资金来源、采购发票等项目竣工报告;
3、LED产品性能指标达到行业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证明材料;
4、LED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资质相关证明资料。
(二)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申请补助主要资料:
1、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
2、合同能源管理推广方案、合同;
3、LED产品性能指标达到行业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证明材料;
4、LED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资质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补助申请资料由所在地的科技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结合全市各地申请总量研究确定补助方案,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主要根据LED产品采购价实际应用总额,或者LED产品合同能源实际推广总额按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为20%),其中对于单个项目的补助总额最高为100万元。
市级专项资金下达后,所在地的县(市)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安排一定经费予以补助。
第九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补助专项资金资格;已经拨付的依法予以追回,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一)提供虚假工程信息;
(二)应用工程LED产品总价未达到5万元;
(三)采购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限价;
(四)LED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行业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宁波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1〕102号、甬财政工〔2011〕9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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