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择优认定、优先支持、重点培育”方式、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团创业计划,是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留学来甬创新创业人才)、高校毕业生,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携带技术、项目、团队等形式,在我市创办领办创新型初创企业,实现知识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
第四条 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认定,报市科技局核准备案后予以公布。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长阶段;
(二)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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