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甬政发〔2014〕49号),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现将《2016年余姚市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18日
2016年余姚市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10〕23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甬政发〔2014〕49号),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精神,贯彻落实《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大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力度,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推进国家文明城市创建,促进我市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整治范围:主城区范围内在建工地。
(三)控制指标:
1.施工现场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围挡100%;
2.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率100%;
3.施工现场的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遮盖率100%;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100%;
5.施工现场余土及建筑垃圾等集中堆放,采取固化、覆盖、绿化等措施落实率100%;
6.施工现场出场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制度落实率100%;
7.建筑渣土等运输车辆出场密闭率100%;
8.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处标牌设置率100%。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控制重点提升行动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部要认真细化施工各阶段扬尘控制措施,抓好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编审、建筑垃圾清运、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等控制环节,在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扬尘控制三大提升行动。
1、实施基础施工阶段扬尘控制提升行动。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并建立车辆冲洗台帐(详见附件4)。凡工地出入口未设置冲洗设备对车辆进行冲洗并建立冲洗台账、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封闭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
2、实施装修施工阶段扬尘控制提升行动。楼层内的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同时,施工现场余土及建筑垃圾等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集中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的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并根据施工情况及时遮盖,防治产生扬尘;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凡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建筑垃圾等物料或建筑垃圾等未集中堆放并采取相应覆盖等措施的、施工现场的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未入库入池及覆盖的、外脚手架拆除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污染的,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
3、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和专项方案编审提升行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凡没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各项措施。凡未编制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的,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
(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
一是大力推进《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的使用,积极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二是积极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动态监控,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全面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活动,规模以上建筑工程全数创优夺杯活动,施工企业在规模以上建筑工程建设中“市标化工地”创出率不低于50%。
(三)开展扬尘控制“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
通过建立标杆、树立典型,以扬尘控制标杆工地为引领,通过现场观摩会、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宣传、推广扬尘控制先进经验和先进施工工艺,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水平不断提高。
(四)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集中宣传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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