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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姚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理程序》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规范和指导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我局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69),制定了《余姚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余姚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理程序

   一、审查依据: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余政办发〔2011〕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4号)、《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69号)

二、审查权限:

  (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查的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基准建筑规模详见第四条)。

  (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查的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及以上、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

  (三)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的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

  (四)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类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按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后,只要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三、审查程序:

  (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查的项目

  1、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建设单位向住建局审批科(窗口)申请上报节能审查材料;

  3、住建局审批科(窗口)将节能审查申请资料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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