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引导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推动我市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公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对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公布不限名额,凡符合《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甬政办发〔2012〕14号)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无违法失信行为等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参与“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申报企业应向我局递交申请。2019年被公布(含续展公布)的“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公布,未申报续展公布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其中已被公布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不再续展。
二、公布条件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年内(2019年1月1日起至终审止,下同),未发生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1千元以上的(不含);
(二)三年内,无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记录;被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及所属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含);被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年审等级均在B级以上(含);
(三)诚实守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五)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管理组织健全。企业内部设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信用管理政策与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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