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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审核合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

朗读

局行政审批科、各市场监管所(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深入践行“最多跑一次”,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在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审核合一”登记制度,即注册登记审查员与核准员职责合并,登记全程均由具有资格的同一登记人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各环节业务,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审核合一”登记制度的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各类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暂不实施“审核合一”的内资登记事项除外);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四)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迁移登记,增、补、换发营业执照登记;

(五)内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六)动产抵押登记;

(七)股权冻结。

上述事项中窗口工作人员认为涉及重大或疑难登记问题的,仍实行“一审一核”制度,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初审后,由分管科、所(分局)长审批。

二、暂不实施“审核合一”登记制度的事项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五)内资企业合并、分立登记,减资、类型、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

(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适用一般注销程序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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