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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朗读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市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关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大型超市及连锁店开展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2018年2月底前。

二、抽查对象:定量包装商品的销售企业。

三、抽查商品种类和批次数:日用品、调味品、熟肉制品、杂粮、米面(挂面、方便面)、膨化食品、糕点(饼干)、休闲食品、干果、干水产品等定量包装商品,共40批次。

四、检测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等有关标准要求。

五、执行单位:抽样、检验工作由市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承担,各市场监管所(分局)配合,检验结果确认由市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各市场监管所(分局)承担,后处理工作由各市场监管所(分局)负责。

六、其他要求

(一)抽样人员应执有抽样证或执法证,严格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抽取样品,填写抽样单。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受检单位出示本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抽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抽样,否则将作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

样品应从在柜销售内抽取,每家销售企业抽查不超过6批次,且同一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只能抽查一个批次。

(二)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

(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承检机构还应书面通知产品

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四)检验工作结束后,市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将抽查结果及附件1、2、3等材料报局质量与标准计量科。

2.上报抽查结果的5个工作日前,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寄)送至流通领域的生产企业,并确认对方已收到报告,完成报告的确认。

(五)(寄)送的检验报告份数及有关材料:

1.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承检机构留存,一份送达受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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