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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宁波市局支持受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建复产措施的操作意见》的通知

朗读

泗门分局,各工商所、机关各科(室、队、中心)、协会:

  现将《贯彻落实宁波市局支持受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建复产措施的操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

201310月18

 

贯彻落实宁波市局支持受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建复产措施的操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局和余姚市委市政府抗洪救灾的各项要求,帮扶全市受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生产自救和恢复正常经营秩序,根据甬工商明电[2013]2号和余政发[2013128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具体操作意见:

  一、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台风灾害中遗失或者毁坏《营业执照》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填写补照申请书,并在“补照原因及要求”中写明“水灾遗失或损坏”,不再提供登报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书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属于企业的,申请书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如水灾中公章遗失的,予以书面说明后,不再加盖公章。工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申请即办,直接补发《营业执照》。补发时间暂定20131231日前。

  二、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企业将具体变更登记内容以书面形式详细表述,由企业书面承诺在三个月内予以补交,先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六个月《营业执照》;待企业补交变更所需规范文件后,工商部门在原申请变更登记表的审核意见中予以说明后,直接换发《营业执照》。

  三、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如从事一般经营项目,且无环境污染等影响的,当事人书面承诺限期补交证明文件,可以先发有效期至20131231日的营业执照,待补齐证明文件后,工商部门在原审核意见中予以说明后,直接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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