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直属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及浙江省、宁波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切实保障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原则。城区户籍新生由市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其他乡镇(街道)户籍的新生,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由教辅室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由市教育局或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安排入学。
(二)坚持义务教育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按教育服务区(以下简称“学区”)就近免试入学。
(三)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落实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两个为主”的要求。不断完善积分量化入学,切实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坚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原则。今年起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和范围
1.公办学校招生对象和范围
小学招生对象。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余姚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本人有居住地在本市的浙江省居住证或父母双方有居住地在本市的浙江省居住证,下同)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学区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并按照所在区域报市教育局或者乡镇(街道)教辅室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公办初中招生对象。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少年。
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的招生范围:市教育局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规定的学区。
2.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和范围。符合本市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在本市范围内招生,第二志愿录取的可以扩大到宁波市范围。
(二)报名办法
1.建立统一的招生管理平台。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登录“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招生报名条件选择“余姚市”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报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住房(仅限住宅房、商住房,房产证单独所有或夫妻及入学未成年人共有,截止今年5月底,下同)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住房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
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2.规范志愿填报。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本市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量化积分入学是指市教育局根据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量化积分等方式安排入学。招生管理平台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
选报民办学校者最多可填2个志愿。第一志愿选填本市民办学校,第二志愿为备选志愿,可以填宁波大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第二志愿仅用于第一志愿招录不足的民办学校的补招。第一志愿必须填写,第二志愿可以不填。
3.确保报名信息真实有效。监护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平台上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
(三)材料验证
市教育局负责对所有在本市报名通道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住房、居住证和社保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更改信息,或退回原籍地入学。
(四)录取办法
严格实行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个人合作或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含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等)挂钩进行招生。
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民办学校分两类录取
(1)民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第二志愿补录。民办学校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招生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未招足的民办学校补招时,如果报名人数超过补招人数的,也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2)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本校初中部。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统一招录。九年一贯制学校六年级学生也可以参加非本校公民办初中招生。
2.公办学校分两类录取
(1)按学区招生的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顺序录取以下第一批次四类学生:
——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家庭住房(须父母或监护人、本人住房)一致,均在学区内的;
——儿童少年家庭是拆迁户,拆迁户安置的新住房和户籍均在学区内的;
——儿童少年的户籍在学区内,父母双方无住房且全家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学区内的;
——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后初次申报的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在儿童少年申报户籍后一直在学区内的。
同一类情况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方法。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第一批次类别学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2)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本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初中部。也可以选择不直升,参加非本校初中招生。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
(1)按顺序录取未被民办学校录取,但属于公办学校第一批次录取的四类学生;
(2)城区或乡镇(街道)拆迁户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有安置新住房,但住房与户籍分离的;拆迁后未购置住房而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租房的;
(3)有本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委托监护人所在的学区学校(户籍和住房均须在该校学区内,下同)就读的;
(4)在学区有户籍(含集体户口),而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内无住房的;
(5)有城区或乡镇(街道)户籍,父母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主要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小孩及住房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住房判给一方,小孩随另一方寄居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在的学区学校就读的;
(6)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内有住房(且须一年以上)而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无户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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