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余姚政策 > 余姚市安监局 > 正文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通知

朗读

各安监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具有重要作用。各安监所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病危

  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通知》作为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深入学习和贯彻《通知》。

  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

  各安监所要将《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广泛知晓的基础上,组织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自查自纠。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围绕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用人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开展定期检测工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体系;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报告方式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复印后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并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告(附件1)报送市安监局和当地安监所各一份,安监所收到后应即时出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回执(附件2)。

  三、强化督查,严格执法

  各安监所要把贯彻落实《通知》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在用人单位自查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通知》要求,确保在2016年底前对全市高危、电镀、非煤矿山、重点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市局将适时组织对《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通知》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或开展检测后发现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通知》有关要求进行采样检测、编制检测报告,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也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报宁波市安监局并建议严肃查处。

   

  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6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和落实《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要求。同时要组织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对照《规范》要求,全面自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三、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用人单位自查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规范》各项要求,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的规划目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严厉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范》和有关采样检测要求进行采样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取消其资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28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余姚政策 > 余姚市安监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yaoshi/yuyaoshianjianju/2018/1119/1865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