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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贸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安监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浙江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1〕39号)和宁波市安监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甬安监管综〔2014〕1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我市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依据《宁波市工贸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指导意见》(甬安监管综〔2013〕1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评审工作程序

  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包括企业自评、申请、评审、审核与公告、撤销等。

  (一)企业自评和申请

  1.企业申请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应当符合余姚市安监局提出的有关申报条件。

  2.企业按照行业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3.企业依据自评结果,将有关信息和自评报告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四级管理信息系统,并自主选定评审单位后上报,同时提交书面评审申请(一式三份)至当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安监所,经当地乡镇(街道) 、开发区安监所初审同意后,报请市安监局,并由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4.对通过规范化达标的规模以下企业,其评审方法采用先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全面检查,列出问题清单,企业依单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报当地安监所审查,由市安监局组织复查,复查合格视为达标。

  (二)评审

  1.评审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与申请企业签订评审协议,制定评审计划,并根据申请企业生产实际成立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评审组应合理配置评审人员,并确定1名组长,组长须由专职评审员担任。

  2.评审单位应将具体评审日期及评审安排提前3日告知申请企业、当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安监所及市安监局。市安监局视情况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3.现场评审程序。

  (1)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

  ①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依据、方法、范围、分工,宣读评审组公正性声明。

  ②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概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2)分组评审。

  (3)评审结果汇总。

  (4)末次会议。

  ①评审人员反馈评审结果。

  ②企业负责人表态。

  4.评审组每家企业现场评审时间应不少于4小时。

  5.评审单位应在企业整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在确认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报告。

  (三)审核与公告

  市安监局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符合达标等级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并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5年。

  (四)撤销

  在5年有效期内,达标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由市区安监局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件)的。

  3.达标后,未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4.达标后每年未开展自评或自评结果未向当地安监所备案的。

  二、加强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管理

  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为具体承担我市工贸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及其专、兼职评审员,由市安监局负责管理。市安监局本着严控数量、严把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并报宁波市安监局备案。

  (一)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4名以上通过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评审员,其专业结构能够满足所从事专业的评审要求,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资格单位的可以评审四级。

  5.所有在我市参加四级标准化评的单位均需到市安监局备案,由市安监局向社会公布。

  6.有保证评审质量、优质服务、遵章守法等的承诺。

  (二)评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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