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玉环县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致病性。国家已明确将其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控制和管理。自2002年底广东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至今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报告有非典型肺炎病例。由于我县地处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商品流通、人口流动频繁,存在着疫情输入和流行的严重威胁,防病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该病对我县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前的预备
(一)建立组织机构,强化协调指导。
我县已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卫生、宣传、教育、财政、药监、经贸、交通、旅游、公安、文体、环保、外事、工商、电信、人武部、武警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县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检查督促本县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方面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研究制定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及应对方案;组织、征集、调配防治工作所需的各类资源;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各镇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成立相应机构,做好防治工作。
(二)加强目标管理,落实责任考核
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将各项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县委、县政府将把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纳入各镇乡、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蔓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在疫情流行期间,各级领导要坚守岗位,各镇乡和部门干部原则上不得外出考察学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要事先报县政府审批,要严格控制落实有关预防措施。接待外来人员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尽可能婉言谢绝。
(三)开展宣传教育,设立咨询电话
各镇乡和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关心,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所采取的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宣传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科普知识,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员了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特征和正确的预防方法,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一旦发病,及时就医。同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24小时值班的呼吸道传染病咨询热线电话。白天:7212121 7232673 7222731 7232921,晚间:7212121 7222731。
(四)制定防治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县的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建立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网络,建立应急处置机动队,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疑似病人、疑似及可疑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理和救治工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应急和实验室装备建设,加强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隔离防护和相关抢救设备的建设,保证防治必需的装备和工作经费,做到组织、人员、物资、技术“四到位”。各应急组织应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五)规范疫情报告,扩大疫情监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凡发现符合卫生部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的病例或疑似病例及我省规定监测的可疑疫情,均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程序(城市6小时,农村12小时),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体报告程序见附件非典型肺炎报告与处置流程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在尽快核实后,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县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报告系统,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掌握疫情信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在本县设立5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哨点(包括三所县级医院、二所中心卫生院),以提高对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各镇乡(社区)所有医疗机构均应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哨点。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公布,按省有关规定,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疫情。
(六)加强医院管理,落实救治任务
县级医疗机构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和院办、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总务科等主要职能科室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方案,全面负责落实院内的各项救治任务和预防控制措施;要组建专门的技术指导小组,由传染科、呼吸科、重症监护科、药剂科、放射科、院感科、检验科等专业的医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也要有医院领导及专人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工作。
县级医院应当设立与普通病人相隔离的发热门诊或呼吸道感染门诊,做好门诊病人的分诊工作,防止门诊病人的交叉感染。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必须收治在通风设施良好,符合呼吸道传染病隔离要求的病区中进行观察、治疗,隔离病区必须配备专用抢救仪器设备,并做好消毒隔离管理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应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医院应配备电动气溶胶喷雾器等消毒设备,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场所的空气消毒;在诊治病人过程中要相对固定医务人员,并提供休息和医学观察场所等。
(七)确定诊治医院,规范隔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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