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局关于“城中村”改造
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城关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局《关于“城中村”改造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城中村”改造土地征用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县建设规划局 县国土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加快“城中村”改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城中村”改造范围及实施主体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城关李家小区、22号小区、23号小区。具体以经依法批准的改造规划为准。
因本次改造需要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县国土局是土地征用的实施主体。
县城建设拆迁征地办公室协助实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协调工作。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 自土地征用拆迁公告之日起,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租赁等手续;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房、地产权属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房产权属认定。
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2、未领房产证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与实际建设相符的。
(二)土地权属认定。
1、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
2、有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批准书或违法用地处罚后补办审批手续的;
3、1982年10月31日前建造的农村私人住宅,经本人具结、村(居)、镇人民政府证明,并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建设规划局审核认定的。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土地权属凭证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临时用房、违章建筑及附属建筑改成营业用房的,其营业性质不予承认。
第八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且延续使用至今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
改变房屋用途的,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九条 拆迁范围内原农业在册户口并享有房屋产权的家庭常住人口,属拆迁安置人口。
(一)未婚现役军人、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土地被征用后的农转非人员、参加户籍改革的农转非人员以及购买红、蓝印户口的人员,均纳入安置人口计算(已享受房改、集资建房或货币住房补贴的除外)。
(二)法定婚嫁户口(包括其生育子女)未迁出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作为原户口所在地拆迁安置人口计算。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已结婚的除外)。
(四)无子多女家庭,准许招婿1个计算安置人口,但以结婚登记户口迁入为准。
第十条 拆迁农户、非农户混合居住房屋,其中的非农户未享受房改、集资建房或住房货币补贴的,计入套房安置人口,但不计入异地地基安置人口。
第十一条 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后死亡的人口计入安置人口,出生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十二条 非农户祖住或继承房产的拆迁补偿,参照享受与农户相同的补偿标准,实行套房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
第十四条 安置套房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有划拨。
第十五条 本次调产安置套房的,其营业税、所得税、房产契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委托代建的政策优惠。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被拆迁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作价补偿金额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作价补偿金额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重置价格按县物价局、县建设规划局核定的《玉环县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50%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
被拆迁人已建成新房(行政划拨审批)并与村委会签订《老屋拆除协议书》的,对拆除被拆迁人的旧房不予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发布拆迁公告之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室内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的果木兑现,按《玉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征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玉政发[2003]61号)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范围内需要拆(搬)迁的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交通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等设施,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迁移,所需经费由拆迁人适当补偿给原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费用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行政村办公用房、生产队仓库、祠堂庙宇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作以下处理:
(一)拆除行政村办公用房及生产队仓库,按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在村级留用地中统一考虑,不另行安置。
(二)拆除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及公益事业用房,按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在落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时一并考虑。
(三)拆除祠堂庙宇,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
具备下列条件的,根据商业用房的面积,按商业用房基准价每平方10000元的标准结算补偿安置:
(一)在发布拆迁公告前已持照营业,且经营场地与批准地点一致的商业用房;
(二)在发布拆迁公告前有房管部门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出租商业用房。
第二十二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且具有商业营业功能的临街底层房屋,按照房屋改变用途前的性质补偿安置。考虑到改变房屋用途的临街底层具有商业功能,可由拆迁人再按原地段营业用房货币补偿标准的30%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拆迁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工业企业非住宅的房屋按异地安置和收购储备奖励政策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被拆迁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异地安置:工业企业因生产需要,根据被拆迁人申请,实行就近工业区等面积安置。安置时可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用地面积。扩大部分的用地面积,按规定报批并由企业交纳相应的税费。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二)收购储备奖励政策安置:按《关于印发玉环县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玉政〔2000〕12号)、《玉环县规划搬迁工业企业土地收购储备奖励意见(试行)》(玉政办发〔2002〕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除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但未办理房产证(已缴纳规费,建设工程许可证上载明规划需要无偿无条件拆除)的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按第二十三条补偿方式的70%给予补偿,奖励政策不变。
第二十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玉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征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玉政发〔2003〕61号)执行,征用价格按每亩5.98万元结算。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的房屋用地面积与安置地基用地面积的结算办法。
被拆迁人选择地基安置的,安置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按安置地评估价结算,安置建筑占地面积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按拆迁地评估价结算。拆除房屋等面积部分的审批规费,由拆迁人承担;超面积部分的审批规费,由被拆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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