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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玉环·中国阀门城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玉环·中国阀门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玉环·中国阀门城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

  玉环·中国阀门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港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玉环·中国阀门城工程建设指挥部制定的《玉环·中国阀门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玉环·中国阀门城土地征用及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玉环·中国阀门城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玉环·中国阀门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玉环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玉政发〔2001〕88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玉环·中国阀门城建设拆迁实施主体为玉环县阀门城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玉环·中国阀门城工程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房屋建筑、附属物、构筑物等的拆迁。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安置人口及其面积的确认

  第四条 产权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房、地产权属合法,并作为补偿和安置的依据:

  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

  2、有建房用地批准书的(指1994年以前);

  3、罚款后有补办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书的;

  4、1982年10月3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由本人具结,村(居)委会证明,经镇政府调查核实确认,并由国土部门核发土地证。

  第五条 安置人口的确认。

  1、拆迁安置人口主要指拆迁范围内的常住在册人口。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服刑人员(指有期徒刑)、劳教人员计入在册人口;招婿的以结婚登记证为准计入在册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按增加1人计算在册人口;已到晚婚晚育年龄且已领取结婚证还无子女的,按增加1人计算在册人口。

  2、混合户(农户和非农户混合)中的非农户口居民,不计入异地安置人口数,但享受过渡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非农户口居民未享受房改、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或住房货币补贴且常住的,可计入调产安置的在册人口。

  3、成年女子出嫁而户口未迁出的,不计入在册人口,其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且本人因政策原因无法迁移户口的,计算在册人口。

  4、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前死亡的,不计入在册人口;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后死亡的,计入在册人口。

  5、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前出生的,计入在册人口;之后出生的,不计入在册人口。

  第六条 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的确认。

  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凭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第七条 征用集体土地按照《玉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征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玉政发[2003]61号)执行,征用价格按每亩5万元结算。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 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实行作价补偿。拆除的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房地产评估单位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拆迁人依据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第九条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异地迁建、调产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进行安置。农业户口在本镇的产权人,可以任选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产权人户口不在本镇的,拆除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调产安置。

  第十条 异地迁建的安置地块、地基基准价、安置标准及结算办法。

  1、安置地块:原则上安置在本行政村的规划小区内(阀门城规划区和柚园小区区块)。

  2、地基基准价:每间(50平方米)15万元(每平方米3000元)。

  3、异地安置标准:

  (1)拆除房屋1间(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0平方米),安置地基1间;

  (2)拆除房屋2间(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80平方米),在册人口2人以下(含2人)安置地基1间,在册人口3人以上(含3人)安置地基2间;

  (3)拆除房屋3间及3间以上(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在册人口2人以下(含2人)安置地基1间,在册人口3—5人安置地基2间,在册人口6人以上(含6人)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最大不超过125平方米(最多不超过2间)。

  4、异地安置结算:

  (1)安置的地基建筑占地面积不足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以每平方米3000元补给被拆迁人;安置的地基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拆除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大于部分由被拆迁人以每平方米3000元支付给拆迁人。

  (2)安置地基的地质勘探费、房屋建筑施工图纸设计费、测量放样费和白蚁防治费等规费由被拆迁人自负。规划、土地审批税费等面积部分(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下同)由拆迁人支付,超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支付。安置的地基按规划要求实行统一设计、统一色调、统一立面、自行建设。

  (3)拆迁确认总用地面积和安置总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75元(每亩5万元)进行找补结算。安置总用地面积内的道路代征、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面积,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分摊负担。

  (4)安置的地基为集体性质,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否则将不予上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调产安置方式和办法。

  1、调产安置一律实行套房安置,安置的套房座落在阀门城规划区内。

  2、调产安置的套房由拆迁人按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造、统一配套,被拆迁人不得自行建造。套房建筑为多层(6层及以下)和高层,以多层为主。套房分小、中、大三个套型,小套为80平方米,中套为110平方米,大套为140平方米,每套面积允许误差5平方米,面积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规范计算。

  3、调产安置办法:

  (1)拆迁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在册人口4人以内(含4人,包括独生子女增加1人计算成4人)的,安置中套1套;在册人口在4人以上的,安置小套2套;

  (2)拆迁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内,在册人口在4人以内(含4人,包括独生子女增加1人计算成4人)的,安置大套1套;在册人口在4人以上的,安置中、小套各1套;

  (3)拆迁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内,在册人口在4人以内(含4人,包括独生子女增加1人计算成4人)的,安置小、中套各1套;在册人口在4人以上的,安置中套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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